亚洲bet356体育在线官网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7-03-10 浏览次数: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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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医财〔2014〕4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财务管理,减少学校财务现金支付,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根据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冀财库[2012]47号)和河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监察厅、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深化公务卡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冀财库[2013]32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学校统一为我校教职工办理,由个人持有、保管和使用,并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也可用于个人消费,具有一定的透支消费额度和透支免息期的信用卡。
第三条公务卡以持有公务卡人员(以下统称“持卡人”)个人名义申请办理,卡片和密码由个人负责保管,持卡人个人作为偿债主体。
第四条凡列入河北省省级公务卡结算方式改革消费目录(见附件)的公务消费,原则上使用公务卡支付方式结算。
第五条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各项公务支出结算业务,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报销手续。
第六条财务处按规定审核公务卡报销事项,对属于报销范围的公务卡消费支出,由财务处按时办理银行还款手续。
第七条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不改变现行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办法与报销基本流程。
第八条我校公务卡开卡银行为中国工商银行,开卡流程、授信额度及卡片使用和管理执行银行有关规定。
第二章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九条原则上公务卡只对本校在职、在编教职工办理,学校校区内在职、在编教职工均应办理公务卡,并通过所在部门统一办理公务卡开卡相关手续。
第十条教职工需填写发卡行办理公务卡有关申请表,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等办卡材料,由学校各部门汇总后统一报送财务处,经财务处同意后送交发卡行办理,发卡行审核通过后发放卡片。学校财务处负责与银行协调统一办卡、发卡等工作。
第十一条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发生遗失等情况需及时拨打银行客服电话95588挂失,应报案的及时报案。持卡人办理完挂失手续后应及时向财务处提出补办卡片申请,填写公务卡补换申请表,由财务处负责与发卡行联系补卡工作。因持卡人保管不善或挂失不及时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第十二条每张公务卡的信用额度原则上不低于3万元,不超过5万元。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内先支付,后还款。特殊原因需要调整额度的,持卡人可向财务处提出申请,填写公务卡调整信用额度申请表,由财务处统一报发卡行办理。
第十三条公务卡申办成功后,经财务处确认核实,由发卡行将持卡人姓名、卡号等信息统一录入公务卡系统,并将相关信息传输至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财务处再次确认后,实现对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公务卡信息的维护管理。
第十四条持卡人因工作调动、退休等原因离开学校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向财务处申请注销公务卡,填写公务卡销卡申请表,由财务处统一向发卡行申请注销卡片。
第三章公务卡支付管理
第十五条使用公务卡支付的原则:使用转账支票、汇款等结算方式的仍采用原结算方式;原使用现金结算的财政资金,且属于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范围内的支出,应全部使用转账或公务卡方式支付,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
下列情况可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1.按规定支付的慰问金、抚恤金、丧葬补助、遗属补助及等个人支出;
2.按规定支付给非本单位个人的支出;
3.按规定支付给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的支出;
4.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
5.不具备刷卡条件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5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
6.签证费、快递费、出租车费、停车费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7.其他经财务部门批准的支出。
第十六条公务卡原则上只用于公务支出,持卡人在使用公务卡结算前应确认该笔支出是否属于报销范围,对持卡人发生的个人消费、以及根据财务规定不能报销的支出由个人承担还款义务。
第十七条公务卡使用银联标准信用卡,仅用于办理人民币支出结算业务。
第十八条禁止持卡人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进行公务支出。持卡人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视同个人消费,因提现发生的手续费等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四章公务卡财务报销管理
第十九条公务卡账单日,是指银行对持卡人每月(按上一个月的账单日到本月的账单日计算)交易进行结算的日期,并于该日期向持卡人寄发对账单。公务卡还款日,是指持卡人本期交易的到期还款日期,在此之前全额还款的本期交易(除透支提现外)银行免收利息。
我校公务卡账单日为每月的月底,即30日或31日。最迟还款日为次月25日。持卡人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当期各项支出,必须在发卡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前还款。
第二十条当期使用公务卡发生的各项公务支出,最晚应在每月20日前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每月21至25日,财务处对所有已办理报销手续的当期公务卡支出进行还款,并不再受理当期公务卡报销业务。
持卡人因出差等客观原因不能按时办理报销手续的,应及时委托本部门工作人员到学校财务处代为办理借款还款手续。待持卡人回校后一周内补办报销手续并冲销其借款。因持卡人报销不及时产生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公务卡财务报销流程为:持卡人按照财务部门要求填写报销凭单,并附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必要时,报销人还需提供购物明细或消费清单)及公务卡刷卡凭证(POS机小票),规范填写报销内容及报销金额,履行报批签字手续后,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每一笔公务卡消费应填写一张报销单。
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发生的公务支出,未能取得刷卡凭证的,持卡人须提供该笔交易的卡号、消费日期、金额等信息,财务人员提取公务消费信息核实无误后,再按照正常程序报销。
第二十二条公务卡报销执行各项财务规定。财务处审核人员对公务卡报销内容按照规定进行审核,同时,对公务卡刷卡凭证信息进行核对,确定可以报销的及时记账并打印记账凭证,交给出纳人员。出纳人员登陆公务卡支付系统,根据持卡人提供的公务卡刷卡凭证信息,查询核对持卡人公务支出的真实性。出纳人员应建立公务卡还款记录台账,登记公务卡报销及还款情况。
每月21日至25日为财务还款期,会计人员根据账务系统出具当期公务卡报销情况统计表,出纳人员根据统计表在公务卡支付系统进行还款操作,准确填写支票和支付令,按规定程序办理公务卡还款手续,及时与银行工作人员联系,保证所还款项于当期还款日前到账。
第二十三条公务卡发生的公务支出一律采用全额还款方式,禁止使用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持卡人应对当期发生的全部公务支出办理报销手续,财务人员应按实际报销金额全额还款,因未全额还款产生的循环利息和滞纳金等,由相关责任人个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由发卡行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对账单,并按照与持卡人约定的方式,及时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账户资金变动情况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
第二十五条持卡人对公务消费交易发生疑义,可按发卡行的相关规定提出交易查询。
第二十六条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款项退回财务处,并由财务处按原渠道退回零余额账户或实有资金账户。
第二十七条下列情形而产生的费用,学校财务不予报销,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一)使用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部分;
(二)报销发票与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不符的;
(三)持卡人透支提取现金所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
(四)因持卡未能在公务卡免息期内报销还款,所造成的透支利息和滞纳金等费用;
(五)持卡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公务卡被盗刷的支出和损失;
(六)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或超出标准的消费。
为避免因特殊原因,公务卡还款不及时,给持卡人产生透支利息、滞纳金以及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等,建议持卡人将本人薪金卡(属借记卡,不能透支)作为公务卡指定自动转账还款账户,实在不能及时报销还款时,授权发卡银行在到期还款日当天,从个人薪金卡中自动扣划公务卡的应还金额(到期还款日当天,薪金卡应有足够余额),事后再按正常报销程序办理报销领款手续。
第五章管理职责与要求
第二十八条财务部门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1.制定和解释公务卡管理办法,负责就公务卡相关事项与开卡银行进行协调,负责集中办理公务卡的组织、协调工作,及时做好新增、调动、退休等持卡人变动的公务卡信息维护工作,负责对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制定细则及解释说明工作。
2.规范和加强公务卡报销的工作流程,提醒和督促持卡人及时办理公务卡项下公务消费支出的财务报销手续,协调发卡行提高对持卡人的服务水平。
3.加强预算执行管理,严格按照预算及财政财务等有关规定,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和公务卡支持系统,审核本单位持卡人提请报销的公务卡消费信息,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和资金退回等业务,及时下载保存报销还款信息,做好相关账务处理工作,并按月与发卡行就公务卡报销还款情况进行对账。
4.配合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及相关银行做好公务卡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人事部门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1.向财务部门提供办理公务卡人员的相关信息。
2.及时向财务部门提供新增、调动、退休等持卡人变动信息。
3.提前通知调出、退休等持卡人做好公务卡费用清理、结算等相关事宜。
第三十条学校各部门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1.安排工作人员负责本部门公务卡管理事务,统一组织协调本部门公务卡申请、发卡工作,协助财务处做好公务卡的管理和宣传工作。
2.加强对本部门公务卡使用的管理,特别是要加强对使用公务卡进行公务支出的审批管理。
3.及时提醒和督促本部门持卡人按规定时间办理公务卡项下公务消费支出的财务报销手续。
4.要求本部门持卡人遵守公务卡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
第三十一条持卡人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1.按规定申请办理公务卡,开通卡片,熟悉公务卡使用的各项规定,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等原因引起的公务卡费用损失。
2.因执行公务使用公务卡结算和报销,保留好个人签名的消费交易凭条和相应的票据、消费清单等作为会计原始凭证,以备报账使用。接受财政部门和学校财务部门对公务支出的监控管理。
3.及时归还公务卡项下银行欠款。因离职、退休、调出等原因离开所在单位,须按单位要求清理公务卡项下债权债务,停止公务卡的使用,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4.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
5.承担自行将公务卡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而可能引致的一切责任。
第三十二条严禁将非我校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卡管理范围、违规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或查询、泄漏公务卡持卡人的私人交易信息;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透支、拖欠还款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严禁发卡行对外泄漏与公务卡支出有关的各种数据资料。违反相关规定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学校财务单一账户体系核算管理的各项经费(包括学校科研经费、代管经费)。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附件:河北省省级公务卡结算方式改革消费目录
附件
河北省省级公务卡结算方式改革消费目录
序号 | 公务卡消费项目 | 备注 |
一、 | 强制性消费目录 | 以下项目,原则上预算单位必须要求持卡人在公务消费时使用公务卡结算,并按规定进行财务报销。 |
01 | 办公费 | 指单位购买按财务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报刊杂志等支出。 |
0101 | 日常办公用品支出 | 包括笔、墨、纸张、复印纸等正常办公用品。 |
0102 | 办公设备维护支出 | 包括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的维修维护。 |
02 | 差旅费 | 指单位工作人因出差支付的住宿费、旅费等支出。差旅费中的其它支出项目具备用卡条件的,也应用公务卡支付。 |
0201 | 住宿费 | 公务卡结算条件不具备的,经单位财务部门批准,可使用现金支付。 |
0202 | 旅费 | 指飞机票、车船票费用。 |
03 | 会议费 | 指单位主办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餐饮费以及文件资料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支出。 |
04 | 公务接待费 | 指单位按规定开支住宿费的餐饮费、住宿费等支出。 |
05 | 培训费 | 指各类培训支出。 |
06 | 手续费 | 指单位支付的各类手续费。 |
07 |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 指单位车船等各类交通工具的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 |
0701 | 燃料费 | 指车船加油费(实行定点加油的单位除外)。 |
0702 | 维修费 | 指小额维修和保养性维修支出。 |
0703 | 保险费 | |
二、 | 鼓励性消费目录 | 以下项目,鼓励预算单位要求持卡人使用公务卡结算,并按规定进行财务报销。 |
08 | 水电费 | 指单位支付的水电费支出。 |
09 | 邮电费 | 指单位开支的邮寄费、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和网络通讯费等支出。 |
10 | 公务用车租车费 | 指租用公务用车所发生的支出。 |
11 | 报刊杂志订阅费 | 指订阅、购买报刊杂志所发生的支出。 |
12 | 设备购置费 | 指办公家具和一般办公设备的购置支出。 |
13 | 租赁费 | 指租赁办公用房、宿舍、专用通讯网以及其它设备等方面的支出。 |
14 | 维修费 | 指用于办公的固定资产修理和维护(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费用。 |
15 | 印刷费 | 指零星印刷支出。 |
16 | 专用材料费 | 指单位购买日常专用材料,如药品+及医疗耗材、实验室用品、消耗性体育用品、专用工具和仪器等发生的支出。 |
17 | 委托业务费 | 指因委托外单位办理业务而支付的委托业务费。 |
18 | 其它交通工具运行维护费 | 指单位除公务用车外的其它各类交通工具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等支出。 |
19 | 其它商品和服务支出 | 指上述项目中未包括,但适合采取公务卡结算的支出项目。 |